功能主治:肌肉痛、肩部僵硬酸痛、腰痛、关节痛、腱鞘炎(手和腕部疼痛)、肘部疼痛(网球肘等)及跌打损伤、扭伤引起的疼痛。
查看说明书药品对比
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每1瓶含吲哚美辛0.45克与1-薄荷醇1.35克。 |
本品主要成份为尼美舒利。 |
|
生产企业 |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
广东心宝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44020679 |
国药准字H20010359 |
|
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肌肉痛、肩部僵硬酸痛、腰痛、关节痛、腱鞘炎(手和腕部疼痛)、肘部疼痛(网球肘等)及跌打损伤、扭伤引起的疼痛。 |
本品为非甾体抗炎药,仅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可用于慢性关节炎症(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 |
|
用法用量 |
一日1-4次,适量涂于患处。每日不超过4次。 |
口服,一次50~100mg,每日二次,餐后服用。最大单次剂量不超过100mg,疗程不能超过15天。建议使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
|
副作用 |
1.下列患者禁止使用: -对本品过敏者。 -有哮喘病史者。 2.下列部位禁止使用。 -眼部周围、粘膜等。 -湿疹、斑疹、伤口部位。 -脚气和顽癣等或化脓部位。 3.禁止长期连续使用。 |
主要有胃灼热、恶心、胃痛等,但症状轻微、短暂,很少需要中断治疗。极少情况下,患者出现过敏性皮疹。另需注意到本品如同其它非甾体抗炎药一样可能产生头晕、嗜睡、消化道溃疡或肠道出血以及史蒂文斯-约翰逊(Stevens-Johnson)综合征等。 |
|
禁忌 |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目前尚未通过实验证实对胎儿是否有毒性,不推荐妊娠妇女应用;目前也未证实本品是否通过母乳排出体外,同样不推荐哺乳期妇女应用。儿童用药: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老年用药:老年病人的服用量,应严格遵照医生规定,医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用药剂量。 |
|
成分 |
肌肉痛、肩部僵硬酸痛、腰痛、关节痛、腱鞘炎(手和腕部疼痛)、肘部疼痛(网球肘等)及跌打损伤、扭伤引起的疼痛。 |
本品为非甾体抗炎药,仅在至少一种其他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失败的情况下使用,可用于慢性关节炎症(如骨关节炎等)的疼痛、手术和急性创伤后的疼痛;原发性痛经的症状治疗。 |
|
药理作用 | |||
注意事项 |
(一)使用注意事项:下列患者使用前应咨询医生或药师。1.正在接受医生治疗者。2.正在使用其他药品者。3.妊娠及可能妊娠的妇女。4.本人或家族为过敏体质者。5.有药物过敏史者。(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用药,并咨询医生或药师。1.使用后皮肤出现发疹、发红、瘙痒、肿胀、刺痛感、发热、干燥感。2.使用5-6日仍未见症状改善。(三)用法用量注意事项:1.应按照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2.11岁以上儿童应在成人监督指导下使用。3.未满11岁儿童请勿使用。4.注意不要让本品进入眼睛。万一不慎进入眼部,应立即用清水或温水清洗。情况严重时,应到眼科就诊。5.本品仅限于外用,不可内服。6.每周的使用量不可超过50克。7.请勿用透气型差的塑料布等裹覆涂药部位。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四)保管及其它注意事项: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2.请勿放入其它容器存放,以避免误用及产品变质。3.为避免容器变形,请勿长时间存放于车中等高温处。容器变形易造成海绵部分脱落和溶液外泄,故注意保管。4.请勿用沾。 |
建议使用最小的有效剂量、最短的疗程,以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如果治疗无效请终止本品的治疗。在治疗期间应监测肝肾心功能等检査。罕见本品引起严重肝损伤的报道,致死性报道更为罕见。服用本品治疗期同出现肝损伤疗状(如厌食、恶心、呕吐、腹痛、疲體、尿赤)的患者及肝功能检査出现异常的患者应该被终止治疗。这些患者不应该继续服用本品。有报导显示本品短期服用后引起肝损害,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可逆性病变。 服用本品进行治疗期间必须避免同时使用已知的肝损害性药物与过量饮酒,因为任何一种因表均可能增加本品的肝损害风险。 服用本品进行治疗期间,应建议患者避免使用镇痛药物。不推荐联合应用其它非甾体类抗炎药物,,包括选择性COX-2抑制剂。 胃肠道出血、溃疡和穿孔的风险可能是致命的。无论患者是否具有消化道方面的病史、伴有或不伴有预兆症状,本品在治疗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均有可能导致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或溃疡/穿孔。如果出现消化道出血或溃疡,应终止本品的治疗。对于伴有包括消化性溃疡史、消化道出血史、 溃疡性结肠炎或克隆氏病在内的消化道疾病的患者,应谨慎使用本品。老年患者使用非甾体抗炎药出现不良反应的频率增加,尤其是胃肠道出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