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治:本品适用于治疗以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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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信息 | |||
主要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阿维A。 |
主要化学成分为酮康唑 化学名称1-乙酰基-4[4-[2-(2,4-二氯苯基)-2(1H-咪唑-1-甲基)-1,3二氧戊环-4-甲氧基]苯基]-哌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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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重庆华邦制药有限公司 |
永信药品工业(昆山)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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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10788 |
国药准字H20058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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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作用与功效 |
本品适用于治疗以下疾病: |
全身真菌感染,如全身念珠菌病、副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由皮肤真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皮肤、毛发和指(趾)甲的感染(皮肤真菌病、甲癣、甲周炎、花斑癣、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等),当局部治疗无效或由于感染部位、面积及深度等因素不易上药时,可用本药治疗。胃肠道酵母菌感染。应用局部治疗无效的慢性、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用于预防治疗因免疫机能降低(遗传性及由疾病或药物引起的)而易发真菌感染的患者。本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穿透性差,不宜用于治疗真菌性脑膜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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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本品个体差异较大,剂量需要个体化,才能取得最大的临床治疗效果,同时不良反应最小。 1.开始治疗:开始阿维A治疗应为每天25或30mg,作为一个单独剂量与主餐一起服用。如果经过4周治疗效果不满意,又没有毒性反应,每天最大剂量可以逐渐增加至每天75mg,如果需要把副作用减至最小,此剂量还可减少。 2.维持治疗:治疗开始有效后,可给予每天25mg至50mg的维持剂量。维持剂量应以临床效果和耐受性作为根据。一些病例,增加剂量至最大每天75mg,可能是必要的。 3.一般来说,当皮损已充分消退,治疗应该停止。复发可按开始治疗的方法再治疗。其它角化性疾病:角化性疾病的维持剂量为每天10mg,最大为每天50mg。 |
本品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成人:深部真菌感染:口服,每日1~2次,每次1片(200mg)。皮肤感染:口服,每日1次,一次1片(200mg),与饭同服。必要时,可增至每日1次,一次2片(400mg),或每日2次,一次1片(200mg)。阴道念珠菌病:口服,每日1次,一次2片(400mg),与饭同服。儿童:深部真菌感染:口服,每日每公斤体重4~8mg。皮肤感染:体重小于15公斤的儿童,每日3次,一次20mg;体重15~30公斤的儿童,每日1次,一次1/2片,或遵医嘱。体重30公斤以上的儿童,同成人。免疫缺陷病人的预防性治疗:成人:每日2片(400mg)。儿童:每日每公斤体重4~8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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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作用 |
1.孕妇、哺乳期妇女及两年内有生育愿望的妇女禁用。 2.对阿维A或其它维甲酸类药物过敏者禁用。 3.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高脂血症者,维生素A过多症或对维生素A及其代谢物过敏者禁用。 |
本品禁用于患急慢性肝病的患者或已知对本品过敏的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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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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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注意事项: 本品用于体重低于15kg的儿童的资料有限,因此不建议小儿使用本品。 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 对孕妇尚无研究资料,因此,在孕期不应使用本品,除非可能的利益大于对胎儿潜在的危险。 本品可从母乳中排出,因此哺乳妇女服用本品时应停止哺乳。 老人注意事项: 老年患者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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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 |
本品适用于治疗以下疾病: |
全身真菌感染,如全身念珠菌病、副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由皮肤真菌和(或)酵母菌引起的皮肤、毛发和指(趾)甲的感染(皮肤真菌病、甲癣、甲周炎、花斑癣、慢性皮肤粘膜念珠菌病等),当局部治疗无效或由于感染部位、面积及深度等因素不易上药时,可用本药治疗。胃肠道酵母菌感染。应用局部治疗无效的慢性、复发性阴道念珠菌病。用于预防治疗因免疫机能降低(遗传性及由疾病或药物引起的)而易发真菌感染的患者。本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穿透性差,不宜用于治疗真菌性脑膜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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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作用 |
本品主要和常见的不良反应为维生素A过多综合症样反应,主要表现为: 1.皮肤:瘙痒﹑感觉过敏﹑光过敏﹑红斑﹑干燥﹑鳞屑﹑甲沟炎等。 2.粘膜:唇炎﹑鼻炎﹑口干等。 3.眼:眼干燥﹑结膜炎等。 4.肌肉骨胳:肌痛﹑背痛﹑关节痛﹑骨增生等。 5.神经系统:头痛﹑步态异常﹑颅内压升高﹑耳鸣﹑耳痛等。 6.其它:疲劳﹑厌食﹑食欲改变﹑恶心﹑腹痛等。 7.实验室异常:可见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碱性磷酸酶﹑甘油三酯﹑胆红素﹑尿酸﹑网织红细胞等短暂性轻度升高;也可见高密度脂蛋白﹑白血球及磷﹑钾等电解质减少。继续治疗或停止用药,改变可恢复。 |
酮康唑为合成的咪唑二恶烷衍生物,对皮肤真菌、酵母菌(念珠菌属、糠秕孢子菌属、球拟酵母菌属、隐球菌属)、双相真菌和真菌纲具有抑菌和杀菌活性。酮康唑对曲霉菌、申克氏孢子丝菌、某些暗色孢科、毛霉菌属较不敏感,但对Entomophthorales例外。酮康唑抑制真菌麦角甾醇生物合成并改变细胞膜其他脂类化合物的组成。动物长期毒性实验表明,本品可使碱性磷酸酶明显上升,肝细胞变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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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育龄妇女在开始阿维A治疗前2周内,必须进行血液或尿液妊娠试验,确认妊娠试验为阴性后,在下次正常月经周期的第2天或第3天开始用阿维A治疗。在开始治疗前,治疗期间和停止治疗后至少2年内,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治疗期间,应定期进行妊娠试验,如妊娠试验为阳性,应立即与医生联系,共同讨论对胎儿的危险性及是否继续妊娠等。 2.在阿维A治疗期间或治疗后2个月内,应避免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并忌酒。 3.在服用阿维A前和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肝功能。若出现肝功能异常,应每周检查。若肝功能未恢复正常或进一步恶化,必须停止治疗,并继续监测肝功能至少3个月。 4.对有脂代谢障碍﹑糖尿病﹑肥胖症﹑酒精中毒的高危患者和长期服用阿维A的患者,必须定期检查血清胆固醇和甘油三酯。 5.对长期服用阿维A的患者,应定期检查有无骨异常。 6.正在服用维甲酸类药物治疗及停药后2年内,患者不得献血。 7.治疗期间,不要使用含维生素A的制剂或保健食品,要避免在阳光下过多暴露。 |
服用本品的患者,特别是50岁以上的妇女、有肝病病史、对药物耐受性差、曾服用灰黄霉素及同时服用对肝脏有损害的药物的患者,应注意肝损害反应,如异常疲劳感,尿色深黄,粪便色淡或出现黄疸等症状。需服用本品2周以上的患者,治疗前应先做肝功检查,治疗期间每间隔2周必须进行肝功复查。如出现上述肝损害症状应立即做肝功检查,确诊有肝病应立即停止用药。对每日服用400mg以上(含400mg)剂量的健康受试者,发现本品会降低可的松对促皮质激素刺激的反应。因此对肾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以及对于长时间应激(如大手术、严密护理等)状态的患者,都应监测他们的肾上腺功能。 |